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,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,采取拆除、爆破、先封存后改造等方式进行处置,不得将其整体出售或者无偿转让给其他企业继续进行生产。
由于界定了淘汰落后设备实施主体,明晰落后设备处置程序,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,并规范了相应财务处理行为,有关专家表示,通知为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提供了财务制度保障,将推动淘汰高能耗、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和设施的进程。
通知指出,为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,地方各级政府和企业应按规定淘汰高能耗、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和设施。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支持和鼓励淘汰落后设备的有关款项,应作为企业收益处理。通知规定,企业淘汰落后设备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,属于非正常损失,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进行业绩考核、财务评价时,应当予以剔除计算。
同时,淘汰落后设备导致企业关闭的应实施清算。清算应当妥善安置职工。关闭企业的资产处置损失,将作为清算损益处理。财政部有关人士指出,企业被责令停产后,通过研发或者运用新工艺、新技术,可以将落后设备的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降低至国家标准内的,可以封存相应的落后设备。企业封存的落后设备,不得用于生产或者转让。在封存期间,落后设备发生的维护等费用据实列支,不得挂账。企业应用新工艺、新技术对落后设备进行更新改造,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,可以重新投入生产使用。更新改造相关支出,符合资本化条件的,应当予以资本化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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